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38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解放,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
被告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政府路东段。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肖解放、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登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解放、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肖解放、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肖解放、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登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