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22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二猛,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王庄77号,身份证号:411426199006044252。
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10号楼1单元1层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06096889。
法定代表人:张留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二猛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豫1426民初220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1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苗合理
审判员  刘虎敬
审判员  金景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