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6民初2208号
申请人:苏二猛,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10号楼1单元1层南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06096889;
法定代表人:张留愧。
申请人苏二猛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二猛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001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以实际查封为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二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等101001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实际冻结数额为准。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合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