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执保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唯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06096889。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唯阳区。
(2020)豫1425民初95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