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执保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唯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06096889。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唯阳区。 (2020)豫1425民初95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宇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