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3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15幢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青龙街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至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化路东段156号九***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查封、冻结四川至久制衣有限公司坐落于南溪区南溪街道政通路LC-A-05-02地块(工业用地,约25亩)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2号厂房、3号仓库、设备用房(价值2500万元)。2、依法查封、冻结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南溪区南溪街道政通路《金叶·公园里》项目财产(土地证号为川南溪不动产第00110077):《金叶·公园里》项目一层1-1、1-6、1-7、1-8、1-9、1-10、1-11、1-12;《金叶·公园里》项目养老设施用房3-1-1-3、3-1-1-5;《金叶·公园里》项目卫生服务站用房4-1-1-4、4-1-1-6;《金叶·公园里》项目车位654个(其中车位294个、机械车位180组共360个)以上财产价值约2000万元。3、依法查封、冻结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户名: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溪支行;账号:1226××××5005)1000万元。4、依法查封、冻结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户名: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溪支行;账号:1226××××2268)1000万元。以上合计6500万元。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至久制衣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政通路LC-A-05-02地块(工业用地,约25亩)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2号厂房、3号仓库、设备用房(保全限额25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四川至久制衣有限公司妥善保管、使用,被申请人四川至久制衣有限公司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
二、查封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政通路《金叶·公园里》项目财产(土地证号为川南溪不动产第00110077):《金叶·公园里》项目一层1-1、1-6、1-7、1-8、1-9、1-10、1-11、1-12;《金叶·公园里》项目养老设施用房3-1-1-3、3-1-1-5;《金叶·公园里》项目卫生服务站用房4-1-1-4、4-1-1-6;《金叶·公园里》项目车位654个(其中车位294个、机械车位180组共360个)(保全限额20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妥善保管、使用,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
三、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户名: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溪支行;账号:1226××××5005)。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四、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户名: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溪支行;账号:1226××××2268)。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