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宜宾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85号 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ANXP,住所地宜宾市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15幢2层103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4299233P,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萱。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宜宾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21MA62A9MX9R,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安民街159号12幢1**1楼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宜宾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247736元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650143018182021000003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海国际建工有限公司、**、***、***、***、宜宾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4773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创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