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
法定代表人:计晓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福义路2号,经营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1号鑫茂天财酒店A区507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5468798N。
法定代表人:王立超,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80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北侧【产权证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