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1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
法定代表人:计晓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福义路2号,经营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1号鑫茂天财酒店A区507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35468798N。
法定代表人:王立超,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北侧的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北侧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文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