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桑铌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18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福义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
法定代表人:周中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桑铌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
法定代表人:李德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桑铌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3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3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没有申请减缓免获准的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万国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刘翠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