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振津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被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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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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