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宾中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2199号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杉木村**。

法定代表人:曾圣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中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正信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邹乘贵。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中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