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503民初29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宜宾中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正信路二段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鹛(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94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与被告***、宜宾中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