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0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宁县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黄金瑶族乡黄金村。
法定代表人:邱叶红,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常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4栋501。
法定代表人:罗美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雨娜,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宁县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金瑶族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金瑶族乡政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一次性交付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根据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7年7月14日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7]2号)、《关于优化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模式的通知》(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7]3号)的政策任务安排,在上级部门指定下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第四条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内容及交付程序有明确的约定。其中设计范围及设计文件为:1.《规划总平面图》;2.《项目设计方案》;3.《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4.《单体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5.《总施工图》(含建筑总图、给排水总图、电气总图)。以上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及程序为:上诉人《规划要点》下达后5天交付《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总平面图》通过5天后提交《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通过10天后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通过后10天提交《单体施工图》、《单体施工图》通过后5天通过《总施工图》。即后一次的设计文件必须待上诉人审查前一次设计成果并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设计。这种分阶段提供设计成果的既是对成果的审查过程,也是验收过程,更是一个修正、更改、完善过程,显然属于附条件的交付成果行为。但被上诉人仅提供《新宁县黄金乡黄金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新宁县黄金乡金沙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新宁县黄金乡二联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在2017年10月12日审批通过后,即一次性地将本应该分批次提交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绿化图纸、施工总图一并以邮寄方式寄给上诉人。上诉人在不知道设计文件内容的情况下,而不可拒绝地盲目接收了邮件,该行为明显属于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同时,被上诉人将合同约定的单体施工图与总图施工图进行合并,违反合同约定,减少其履约义务,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易地扶贫项目在2018年1月4日即被上级文件宣布停止施行,对被上诉人一次性发来的设计资料上诉人既没有查看、审核,也没有使用。一审法院以“合同并未对提前履行进行限制性约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次性交付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前完成设计任务的认定,既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第四条、第6.2.1条、6.2.4条),又损害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设计成果的审查、验收、会审权,属于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错误认定。再者,上诉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利用与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密切关系,是在知道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即将作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匆忙地一次性并采取邮寄的方式交付设计成果。鉴于以上理由被上诉人交付的施工蓝图不能视为是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二、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1.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参加设计图纸审查、办理图纸报建审批等手续、补充调整(如需要)、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与竣工验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一系列的配套工作或协助义务,由于项目停建,被上诉人的前述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实施。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设计资料的解密版电子文件和暖通专业设计成果,也没有提供8套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三、合同对停建后设计费如何支付有约定但约定不明。合同第7.1条、7.2条约定: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则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即不足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分为5个阶段,被上诉人除履行了第1、2阶段外,第3阶段没有履行,第4、第5阶段进行了部分履行且设计成果混同。同时,合同对每一阶段付款数额没有约定,所以合同中“该阶段设计费”难以量化。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究竟某一个阶段是未完成一半,还是超过了一半以及“该阶段设计费”如何计算的情况下,盲目认定其全部完成合同设计任务,显然错误。四、项目因上级政策调整而停建,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的95%的支付义务明显不公平。双方是根据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湘异地搬迁联席办[2017]2号、3号文件规定而签订的设计合同。本案的黄金村集中安置点尚未动工、统规自建的金沙村、二连村安置点属于安置户自建。2018年1月4日,省联席办下达了《关于优化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的紧急通知》(省易地搬迁联席办[2018]1号)的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一律实行集中安置,不允许分散安置、购房(货币)安置。安置规模一律达到30户以上,选址要求在县城、中心镇、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等人口聚集、配套完善、有产业基础的区域。经新宁县联席办研究并请示新宁县人民政府同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必须按省联席办[2018]1号文件执行,我县2017年提前实施的易地安置任务中除12个必须经省考核的集中安置点外,其他集中安置点全部停止建设,不再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上诉人的安置点属于停建对象。由于上级重大政策的调整,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不能实施,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该政策变化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履行95%的支付义务对于上诉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且没有事实根据。五、合同对支付设计费有前置条件约定,合同约定的前置条件成就后才能结算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是按照估算造价计算的估算设计费,最终设计费要按实际工程财评造价,再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设计费,由于项目停止施行,黄金村安置点工程尚未动工建设,对工程的实际造价不能财评,最终设计费不能确定和支付。对于安置户统规自建的金沙村、二连村已经财评,被上诉人的最终设计费可以按照该财评结论并核减其未施行的工作任务(含未提供暖通设计等)后结算、支付。六、上诉人在《对账函》上的盖章,不属于对欠款金额和最终设计费予以确认的行为。被上诉人在项目停建、合同停止履行2年多后发来《对账函》,是要求对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估算设计数额真实性的确认,而不是对欠款数额的确认,更不是对最终设计费的确认,同时,也不是对被上诉人全面履约的认可。七、上诉人不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了三个阶段的支付进度,由于被上诉人提交设计方案后,未提出付款申请及开出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诉人,施工图蓝图的提供未按照程序进行,也未经上诉人审查通过,属于不当促成支付条件成就。期间,被上诉人也未提出付款申请及开出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诉人。实际上,上诉人还来不及审查和使用被上诉人的设计成果,项目就因上级政策原因被停止。同时,根据合同第7.1、7.2条约定,出现停缓建的情形时,该阶段设计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日当日或之前支付,涉及本案的合同双方尚未终止或解除,也未进行实际造价财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合同第5.2条约定支付进度与第二条、第四条约定最后付款财评和交付设计资料程序相矛盾,所以被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对账函》的日期来计算违约金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一次性提交设计成果未违反合同约定,在无法得知上级政府变更集中政策的情形下,被上诉人一次性提交设计成果是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和表现,未损害上诉人利益。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并在上诉人的催促要求下完成城乡规划管理局验收备案后一次性提交所有设计成果。虽然合同约定了被上诉人提交设计文件的分批程序,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作为设计方始终处于尽可能为上诉人赶工、被上诉人催工的状态,也在极力协助上诉人尽快完成工程步骤的前提下,善意、友好的一次性提交了设计成果。如未发生上级政府变更安置政策的事宜,该种积极履行合同、提前交付成果、助力上诉人尽快完成工期的行为,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诚信行为,不存在损害上诉人的任何利益。且未因政策原因停工的合作项目,被上诉人均以相同方式提交设计成果,上诉人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诉人提到上级政府变更政策是不可预知的事项,因此,上诉人也不能以当时尚未发生的、不可预知的事项对被上诉人提前交付设计成果做否定性评判,进而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公平合理、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维持。二、被上诉人的部分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并非被上诉人的主观意愿导致,被上诉人一直处于积极履行合同的状态,在具备合同履行的条件时,被上诉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诉人上级政府部门变更政策、项目建设中止,导致提交设计成果被上诉人应配合完成事项如参与竣工验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事项事实上无法履行。被上诉人在具备合同履行的条件时,愿意继续履行完毕所有合同约定事项。三、合同对停建后设计费如何支付有约定且约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已经对产生的设计费用进行过对账确认,上诉人推翻自己对设计费对账确认的行为,系恶意逃脱合同责任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中明确约定:“甲方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第7.1条明确约定:“如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即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但设计费须在合同终止日或解除日当日或之前支付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已经完成所有设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当支付全部设计费用,上诉人在《对账函》中已经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公平合理、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维持。四、合同应上诉人的上级部门变更政策而停建,被上诉人对此并无过错且已经履行完毕大部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95%的设计费公平合理。五、工程停建的状态下,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结算办法已无法执行,上诉人应当按照其确认的金额进行设计费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结算方式为根据实际财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是基于工程正常施工建设的前提。实际上因项目停建,项目完整的财评已经不具有可实施性,在工程停建两年之久,双方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情形下,采取双方认可的方案进行估算,对设计费估算金额进行了对账确认。因此在工程停建的状态下,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结算办法无法执行,上诉人应当按照其确认的金额进行设计费支付。六、双方已经进行过对账结算确认,上诉人应当按照对账确认金额支付欠付设计款项。上诉人确认无误的《对账函》内容清晰明确,系被上诉人对合同义务履行状态、设计费金额、设计费支付状态的问询确认,请求上诉人根据其认可程度在“信息证明无误”或“信息不符”处加盖公章进行确认,上诉人作为理智的政府机构,具备充实的法律常识法律素养,其在“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公章,即表明认可《对账函》的全部内容。现上诉人拟推翻自己的确认行为,没有合法理由及事实依据。七、上诉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合同经上诉人的上级部门变更政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但上诉人在此情形下仍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支付被上诉人已经完成设计工作的设计费,该种支付义务在合同第五条、第七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七条中对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进行了约定,上诉人长达三年之久不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违反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适当调低违约金标准,公平合理,依法予以维持。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黄金瑶族乡政府向***公司支付设计款358200元;2.请求判令黄金瑶族乡政府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0809.9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逾期违约金应实际计算至黄金瑶族乡政府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黄金瑶族乡政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优化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模式的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主要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两种方式及分散自建、统规共建、统规统建三种建设模式。
2017年9月28日,***公司(乙方、设计人)与黄金瑶族乡政府(甲方、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图设[2017]-153号,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宁县黄金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黄金安置点,项目规模:安置户数30户,安置人数154人,安置建筑面积3850平方米,估算造价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估算设计费213100元;金沙安置点,项目规模:安置户数16户,安置人数63人,用地面积7050平方米,估算造价按300元/平方米计算,估算设计费85100元;二联安置点,项目规模:安置户数10户,安置人数42人,用地面积4939平方米,估算造价按300元/平方米计算,估算设计费60000元。总设计费估算:叁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说明:1.统规统建安置点,项目设计范围为整个安置点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小区道路、绿化、水电综合管网设计)、设计概算……3.设计费收费标准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设计费,详细设计费计算见附件。最终设计费按照本项目实际财评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设计费。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规划总平面图四份,提交日期为规划要点下达后5天;2.项目设计方案8份,提交日期为总图通过后5天;3.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8份,提交日期为方案通过后10天;4.单体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器、暖通专业)8份,提交日期为初步设计通过后10天;5.总图施工图(含建筑总图、给排水总图、电器总图)8份,提交日期为施工图通过后5天。如因甲方原因定稿拖延,总设计周期相应顺延。第五条、设计费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5.2支付进度:第一次总图方案确认,付款30%,金额107460元,付费时间为总图方案确认后三日内;第二次提交施工图,付费65%,金额23283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成果提交后三日内;第三次项目竣工,付费5%,金额17910元,付费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三日内。说明:1.乙方根据项目阶段进行设计,甲方按约定支付各阶段设计费。3.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阶段设计资料和文件时需要同时签收《设计成果签收单》;4.竣工验收结算时根据实际财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项目分期开发或分批提交设计成果的,按实际提交成果进度付款。7.本合同金额为含税价,每一付款阶段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第六条、双方义务:6.2乙方义务: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合理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的,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照所需工作量向甲方收取咨询费,收费数额由双方协议确定。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已收定金不予退还。如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即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但设计费须在合同终止日或解除日当日或之前支付完毕)。7.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方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甲方上级或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6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各阶段审批程序,甲方不能因此原因拒绝付款。在下一阶段提交成果前,上一阶段款项未如期到位,乙方有权拒绝提交下一阶段成果。”***公司、黄金瑶族乡政府均在合同上盖章签字。
合同签订后,***公司开始进行设计。2017年10月12日,***公司完成黄金安置点、金沙安置点及二联安置点设计,并经城乡规划管理局验收备案,并一次性向黄金瑶族乡政府送达八份完整施工图蓝图,黄金瑶族乡政府未提出异议。2020年9月28日,***公司向黄金瑶族乡政府送达《对账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贵我双方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新宁县黄金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图设[2017]-153),截至本对账函发出之日,我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所有安置点的设计工作,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款项共计358200元,贵政府暂未支付合同款项。黄金村:合同约定设计费213100元,金沙村:合同约定设计费85100元;二联村:合同约定设计费60000元。应我司审计机构之要求致函对账,请予理解支持。如上述信息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公章,如有异议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差异明细及原因。”2020年9月16日,黄金瑶族乡政府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盖章签字。
另查明,2018年1月4日,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优化调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的紧急通知》,要求一律实行集中安置,不允许进行分散安置、购房(货币)安置。后新宁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再次明确我县2017年因重大政策调整停建的部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明确2017年新宁县提前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因重大政策调整停建。因政策变化,黄金村安置点尚未动工,金沙村、二联村安置点经完成大部分工程并进行了财评,***公司设计的方案被告实际未使用。后因黄金瑶族乡政府一直未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故***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黄金瑶族乡政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黄金瑶族乡政府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主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而黄金瑶族乡政府辩称***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暖通设计且未经审查。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公司、黄金瑶族乡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对***公司按次序交付设计资料有约定,但是合同并未对提前履行进行限制性约定,***公司向黄金乡政府一次性交付设计成果时,并未提出异议,视为黄金瑶族乡政府认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完成设计任务,黄金瑶族乡政府应当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020年9月15日,***公司向黄金瑶族乡政府送达对账函要求确认“黄金村安置点”、“金沙村安置点”、“二联村安置点”合计设计费358200元,2020年9月16日黄金瑶族乡政府在该对账函上“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签字盖章确认,说明黄金瑶族乡政府认可欠付***公司设计费358200元,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黄金瑶族乡政府辩称项目停建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要求继续了履行合同的全部支付义务明显不公平。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第7.2条约定:“甲方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者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本案***公司于2017年10月已经完成设计、交付设计成果,黄金瑶族乡政府主张涉案项目停缓建要求减免设计费缺乏合同依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支付进度约定:“第一次总图方案确认,付款30%,金额107460元,付费时间为总图方案确认后三日内;第二次提交施工图,付费65%,金额23283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成果提交后三日内;第三次项目竣工,付费5%,金额17910元,付费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三日内。”现涉案项目并未实际建设,亦未项目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最后5%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确认黄金瑶族乡政府应向***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为340290元(358200元×95%=340290元)。
对***公司主张黄金瑶族乡政府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虽双方合同约定95%的设计费付款时间为施工图成果提交后三日内,但是***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黄金瑶族乡政府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又未进行结算对账,但考虑到黄金瑶族乡政府逾期付款确实会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一审法院酌定黄金瑶族乡政府自签署对账函之日即2020年9月16日起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虽***公司、黄金瑶族乡政府签订的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是该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新宁县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4029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3402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新宁县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3元,由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0元,新宁县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负担3243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是否应按合同总金额95%支付设计费及相应违约金。***公司与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公司与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一次性向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设计成果,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签收后一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认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020年9月16日黄金瑶族乡政府在该对账函上“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签字盖章确认,说明黄金瑶族乡政府认可欠付***公司设计费3582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支付进度之约定:“第一次总图方案确认,付款30%,金额107460元,付费时间为总图方案确认后三日内;第二次提交施工图,付费65%,金额232830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成果提交后三日内;第三次项目竣工,付费5%,金额17910元,付费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三日内”,因***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故一审法院确认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应向***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的95%及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86元,由上诉人新宁县黄金瑶族乡人民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征
审 判 员 符建华
审 判 员 姚贤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 璐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