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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3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4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74896。
法定代表人:罗美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寺镇建设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8785379435N。
法定代表人:黄小剑,系该镇政府的镇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宁县回龙寺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04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