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安化县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保36号 申请人:安化县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莲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化县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化县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3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