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保36号
申请人:安化县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莲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化县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化县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33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