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2915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古城社区场市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5EU05。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