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浙江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09行审6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MB1848433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雄,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57719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尖山村。
法定代表人钱叶松。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土处字〔2018〕第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集体土地496平方米,其中耕地496平方米,构筑物面积496平方米,用于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萧山区新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田。据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萧土处字〔2018〕第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6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96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148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于2018年12月12日缴纳罚款14880元,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96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8〕第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创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96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益萍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楼丹利
书记员华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