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47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14民初2047号
原告: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9310579C,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西小村25号乙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震宇,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晗叶,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96089718,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南站工业集中区B区A-05号。
法定代表人:孙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6663484P,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南站工业集中区B区A-05号。
法定代表人:孙佳。
原告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天公司)与被告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节能公司)、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智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震宇(参加第一次庭审)、黄晗叶(参加第二、三次庭审),被告富源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参加第二、三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源智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源节能公司向其支付合同价款12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富源智慧公司对富源节能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其与富源节能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其为富源节能公司的堰桥人民医院空气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提供材料供应及安装服务。其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富源节能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富源节能公司承担清偿价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富源节能公司与富源智慧公司住所地一致、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且富源智慧公司系富源节能公司股东,富源智慧公司利用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与富源节能公司人格混同,逃避债务,故应对富源节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富源节能公司辩称:第一,其认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作,但其结欠原告的价款并非127000元,而是应当根据储天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确定,应以审计后的价格97594元结算;第二,关于储天公司主张的利息,因其与储天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储天公司也未及时提供工程量的相关资料,其无法核实,故逾期付款并非其导致,储天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储天公司要求富源智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富源智慧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储天公司与富源节能公司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储天公司就富源节能公司的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提供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项目内容包括: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设计、供货及安装调试,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等。此外,项目内容还包括该系统管道的敷设、配合富源节能公司验收等工作。富源节能公司仅提供空气能热泵、水箱、钢机构基础。富源节能公司所供上述材料中的空气能的卸货、搬运、接收保管、安装调试均由储天公司完成。连接管路、阀门等设备由储天公司供货,并负责安装调试。屋顶空气能热泵板系统的防雷由储天公司自行接入建筑物整体防雷系统中。管道保温、管道穿墙开洞及封堵等均属于储天公司安装范围内。合同金额为13万元,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关于付款方式:合同分3次进行结算,1、合同项下所列全部产品货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成后,储天公司提供合同金额8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富源节能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2、2016年6月30日,储天公司提供合同金额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富源节能公司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3、5%作为质量保证金,系统正常运行,两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富源节能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合同金额5%。关于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已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内容出现较大增减时,富源节能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结算余额等。该合同附双方盖章确认的《堰桥人民医院空气源热泵热水清单报价》。2016年3月24日,储天公司与富源节能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约定为切实搞好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提供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建设中的安全、治安、防火等工作,明确双方在现场施工的各项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储天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工程于2016年8月17日验收合格,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验收日期:2016年8月17日。建设单位为无锡堰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富源节能公司,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验收意见为:1、空气能、水箱等主要设备已安装完成。2、热水系统管线、管件及阀门安装完成。3、保温安装完成。4、热水系统电气设备安装完成。5、控制柜安装完成。根据合同要求及范围,本单位对无锡市《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完毕、通过各部门单位验收合格。该验收证明书有王利丰签名并加盖富源节能公司印章,亦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盖章确认。
2016年5月30日储天公司向富源节能公司分别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热水设备。
诉讼中,储天公司认可收到富源节能公司支付的价款3000元。
另查明,2009年5月13日,无锡市富源电器有限公司登记设立。2009年12月5日,无锡市富源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富源节能公司。2015年7月28日,其公司股东由孙佳、王维英变更为吴亚忠、江苏上昀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2日,江苏上昀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设立。2015年11月20日,江苏上昀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富源智慧公司,股东(发起人)为孙佳、无锡市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成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富源节能公司现股东为富源智慧公司、吴亚忠。注册资金10880万元,至2009年5月7日,富源智慧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吴亚忠,实缴出资40万元。富源智慧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诉讼中,储天公司为证明富源节能公司与富源智慧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向本院提供富源智慧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打印件1组,在该报告第72页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单位情况中记载有储天公司,期末余额为127000元。
以上事实,有《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富源节能公司及富源智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富源智慧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富源节能公司为证明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签有“杨思维”字样的《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审核清单》1份,该清单分别载明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所用材料数量、总价及经审核后的材料数量、总价,在管道、电磁阀、电缆线等材料实际使用数量上比约定略有增减,总计合同价为130000元,审计后总价为97594元。
储天公司质证认为:该工程审核清单不是杨思维所签,杨思维本人从未见过该审核清单及后附的内容,并且合同中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并未约定以审计价格进行结算。
诉讼中,储天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经办人杨思维到庭陈述,富源节能公司提供的工程审核清单上“杨思维”的签名费其本人所签,其未见过该份清单。
本院认为:储天公司与富源节能公司签订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储天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能够证明其已完成案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等合同义务并已交付工作成果,故富源节能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储天公司、富源节能公司对结算价款的金额存在争议,富源节能公司虽提供了签有“杨思维”字样的工程审核清单,但因案涉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结算,并未约定以审计后价格结算,且工程审核清单所反映的部分材料增减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出现较大增减”,故富源节能公司主张以审计后的价格进行结算依据不足,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仍应认定为13万元,扣减储天公司自认的已收款项3000元,富源节能公司尚结欠价款127000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结合案涉合同对付款条件的约定,本院认为富源节能公司应在货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成且由储天公司向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95%货款,因货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成的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故欠款中的120500元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按照约定,5%的质量保质金6500元应在两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一个月内付清,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该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9月18日。
关于富源智慧公司是否应对富源节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储天公司举证的富源节能公司、富源智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富源智慧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虽记载富源节能公司、富源智慧公司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富源智慧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将其子公司富源节能公司应付款记载在其应付账款中,但该部分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富源智慧公司作为富源节能公司股东,与富源节能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及人员混同的情况,故对于储天公司要求富源智慧公司对富源节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储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2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此款已由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800元由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姚风华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娄丛英
书 记 员  蒋云鹏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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