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与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民终5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南站工业集中区B区A-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96089718。
法定代表人:孙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西小村25号乙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9310579C。
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晗叶,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南站工业集中区B区A-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6663484P。
法定代表人:孙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储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天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智慧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源节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储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合同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定作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即热水管道等安装工程,且双方另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定性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富源节能公司将案涉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转包给储天公司,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3.案涉合同应当按照《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审核清单》(以下简称《审核清单》)载明的金额97594元进行结算。一方面,案涉合同虽应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核价并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若储天公司对前述《审核清单》上杨思维的签字不予认可,应当申请鉴定,不能仅因杨思维本人否认就对《审核清单》不予认可。
储天公司答辩称,关于案涉合同性质,案涉合同系定作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安装空气能热泵设备,不涉及土建,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本质区别;关于结算价款金额,《审核清单》中杨思维的签名与案涉合同上杨思维的签名字迹完全不同,且富源节能公司无法说明该《审核清单》的形成过程,故本案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储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源节能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2.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富源智慧公司对富源节能公司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储天公司与富源节能公司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储天公司就富源节能公司的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提供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项目内容包括: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设计、供货及安装调试,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等。此外,项目内容还包括该系统管道的敷设、配合富源节能公司验收等工作。富源节能公司仅提供空气能热泵、水箱、钢机构基础。富源节能公司所供上述材料中空气能的卸货、搬运、接收保管、安装调试均由储天公司完成。连接管路、阀门等设备由储天公司供货,并负责安装调试。屋顶空气能热泵板系统的防雷由储天公司自行接入建筑物整体防雷系统中。管道保温、管道穿墙开洞及封堵等均属储天公司安装范围内。合同金额为13万元,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关于付款方式:合同分3次进行结算,1.合同项下所列全部产品货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成后,储天公司提供合同金额8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富源节能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2.2016年6月30日,储天公司提供合同金额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富源节能公司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3.5%作为质量保证金,系统正常运行,2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富源节能公司在1个月内付清剩余合同金额5%。关于工程变更,合同价款已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内容出现较大增减时,富源节能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结算余额等。该合同附双方盖章确认的《堰桥人民医院空气源热泵热水清单报价》。2016年3月24日,储天公司与富源节能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约定为切实搞好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提供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建设中的安全、治安、防火等工作,明确双方在现场施工的各项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储天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工程于2016年8月17日验收合格,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验收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建设单位为无锡堰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富源节能公司,竣工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验收意见为:1.空气能、水箱等主要设备已安装完成。2.热水系统管线、管件及阀门安装完成。3.保温安装完成。4.热水系统电气设备安装完成。5.控制柜安装完成。根据合同要求及范围,本单位对无锡市《堰桥人民医院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完毕、通过各部门单位验收合格。该验收证明书有王利丰签名并加盖富源节能公司印章,亦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盖章确认。
2016年5月30日,储天公司向富源节能公司分别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热水设备。
诉讼中,储天公司认可收到富源节能公司支付的价款3000元。
另查明,2009年5月13日,无锡市富源电器有限公司登记设立。2009年12月5日,无锡市富源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富源节能公司。2015年7月28日,其公司股东由孙佳、王维英变更为吴亚忠、江苏上昀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2日,江苏上昀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设立。2015年11月20日,江苏上昀能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富源智慧公司,股东(发起人)为孙佳、无锡市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成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富源节能公司现股东为富源智慧公司、吴亚忠。注册资金10880万元,至2009年5月7日,富源智慧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吴亚忠实缴出资40万元。富源智慧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诉讼中,储天公司为证明富源节能公司与富源智慧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向一审法院提供富源智慧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打印件1组,在该报告第72页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5名单位情况中记载有储天公司,期末余额为12.7万元。
以上事实,有《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富源节能公司及富源智慧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富源智慧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中,富源节能公司陈述,应根据储天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确定,即以审计后的价格97594元结算。为此,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签有“杨思维”字样的《审核清单》1份,该清单分别载明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所用材料数量、总价及经审核后的材料数量、总价,在管道、电磁阀、电缆线等材料实际使用数量上比约定略有增减,总计合同价为13万元,审计后总价为97594元。
经质证,储天公司认为《审核清单》不是杨思维所签,杨思维本人从未见过该审核清单及后附的内容,并且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并未约定以审计价格进行结算。
诉讼中,储天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经办人杨思维到庭陈述,富源节能公司提供的《审核清单》上“杨思维”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未见过该份清单。
一审法院认为,储天公司与富源节能公司签订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储天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能够证明其已完成案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等合同义务并已交付工作成果,富源节能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储天公司、富源节能公司对结算价款的金额存在争议,富源节能公司虽提供了签有“杨思维”字样的《审核清单》,但因案涉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结算,并未约定以审计后价格结算,且《审核清单》所反映的部分材料增减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出现较大增减”,故富源节能公司主张以审计后的价格进行结算依据不足,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仍应认定为13万元,扣减储天公司自认已收款项3000元,富源节能公司尚结欠价款12.7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结合案涉合同对付款条件的约定,富源节能公司应在货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成且由储天公司向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95%货款,因货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成的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故欠款中的12.05万元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按照约定,5%的质量保质金6500元应在2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一个月内付清,案涉工程于2016年8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故该部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9月18日。
关于富源智慧公司是否应对富源节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储天公司举证的富源节能公司、富源智慧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富源智慧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虽记载富源节能公司、富源智慧公司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富源智慧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将其子公司富源节能公司应付款记载在其应付账款中,但该部分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富源智慧公司作为富源节能公司股东,与富源节能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及人员混同的情况,故对于储天公司要求富源智慧公司对富源节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富源节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储天公司价款12.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储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储天公司负担40元,由富源节能公司负担2800元。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就双方争议的《审核清单》上杨思维签名的形成过程,富源节能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的陈述多次反复且相互矛盾:1.一审法院2018年9月28日开庭笔录显示,富源节能公司陈述:“我方负责人陈述是我方将该清单给了储天公司,之后储天公司交还给我方的清单上就有了杨思维的签名”。2.2018年9月29日,富源节能公司向一审法院作出书面情况说明:“2017年1月我司通知……负责人杨思维到我司核对项目工程量……杨思维一人到达我公司与我公司工程审计人员及项目经理核对工程量清单,一开始杨思维对审核后的清单提起异议……杨思维表示不需要到现场复核,最后他同意并在审核清单明细上签字确认,然后就走了”。3.本院2019年1月28日质证笔录显示,富源节能公司陈述:“经办人是我公司的云颖,是和杨思维当场签字的。”3.2019年2月1日,富源节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补充说明:“根据中院开庭后,富源节能公司根据当时情形,富源公司同事云颖回忆到,当时签字是由杨思维父亲代表杨思维签字……”。
二审再查明,案涉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4点约定:储天公司委派杨思维为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签署储天公司所有过程文件,包括富源节能公司所供货物的验收、接收等文件,协调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事宜。储天公司需将现场代表的签名样式以书面形式发给富源节能公司。储天公司若变更现场代表,须在变更前1周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的性质;二、案涉合同的结算价款金额。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系定作合同并无不当,理由:首先,从合同名称来看,案涉合同名称为“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其次,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富源节能公司负责:空气能热泵、水箱、钢机构基础。储天公司负责:1.为富源节能公司供应的空气能提供卸货、搬运、接收保管、安装调试;2.供应连接管路、阀门等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据此,储天公司系按照富源节能公司的要求,供应相关设备,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交付工作成果,符合定作合同的特征。综上,本院对富源节能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因涉及违法分包或转包而无效,从而其无需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案涉合同应根据约定按固定总价13万元结算。首先,富源节能公司主张以其提交的《审核清单》上载明的审计总价97594元结算,但,富源节能公司已明确向本院表示该清单上“杨思维”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系其父亲所签,而根据合同约定,杨思维才系储天公司委派至现场有权签署相关文件材料的代表;结合富源节能公司对该清单上“杨思维”签名形成过程所作的多次陈述均不一致,相互矛盾、违反诚信的行为,本院对富源节能公司提交的《审核清单》不予采信。其次,储天公司已经向富源节能公司开具金额为1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富源节能公司亦已收取且从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真实的交易往来中,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系双方往来结算的一个重要凭证,可以佐证双方的结算价款金额。第三、富源节能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内容出现较大增减”。据此,本院对储天公司主张按合同固定总价13万元结算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富源节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富源节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馨叶
审 判 员 费益君
审 判 员 胡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包梦丹
书 记 员 周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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