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有线武冈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81民初1200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武冈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电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专员。
被告: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5片8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代政与被告湖南有线武冈网络有限公司、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马代政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代政撤回对被告湖南有线武冈网络有限公司、湖南远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马代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