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602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安居工程18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1月6日、2月19日、3月9日、3月27日、4月21日、5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于5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于2020年1月20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20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于2020年5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0年1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6182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6182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健
审判员吴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