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602民初2019号
原告: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安居工程18栋30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事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原告成事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8月13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接工程需要,于2017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于2018年2月13日偿还。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催讨无果。
被告***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8月13日,被告**因承接工程需要向原告成事公司借款5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成事公司出具的借据载明:借到成事公司现金50万元,月利息2分。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分别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告账户转账150000元;2017年8月23日司向被告账户转账200000元;2018年12月19日通过成事公司负责人**的亲属***账户向被告账户转账15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成事公司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讨未还,已构成违约。原告成事公司要求被告***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2%,没有超过国家法律关于限制利率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成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150000元自2017年8月22日;2017年8月23日司向被告账户转账200000元;2018年12月19日通过成事公司负责人**的亲属***账户向被告账户转账15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干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沈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