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瑞建设有限公司

***与英德市新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瑞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民初486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40************27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新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霍满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必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恩,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玉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莎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开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新区***********************204-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飞,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君,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41************331。
第三人:***,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41************749。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英德市新宇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399.96元,减半收取14219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远梅
审判员  杨伟雄
审判员  李广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