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誉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济源市誉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2037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誉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三教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华。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
法定代表人:付红旗,该村村长。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济源市誉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源市誉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