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沙子垴苗圃场与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3380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沙子垴苗圃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均堡沙子垴一组。
经营者:邹其灯,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58号新城印象小区第1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81994887F。
法定代表人:冯春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沙子垴苗圃场诉被告武汉新雅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沙子垴苗圃场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沙子垴苗圃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夏区沙子垴苗圃场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