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与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11民初3417号
原告: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与开源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文昌办事处李屯。
法定代表人:武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焦作××××办事处李屯,系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属于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屈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