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一缆铜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8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禹州一缆铜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冠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汇丰电缆公司)与禹州一缆铜铝业有限公司(一缆铜铝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汇丰电缆公司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一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汇丰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李莉、被上诉人一缆铜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贯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9575元退还河南汇丰电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尤 薇
助理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