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熊建波、***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村村民委员会、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民初1935号
原告:熊建波,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剑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节、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项、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杨梅山村。
负责人:胡修理,系该村村委主任。
被告: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地址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海上社区34号。
负责人:刘松武,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沅江市琼湖西路新华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地址沅江市白沙大道1号。
负责人:邹军,现代理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被告: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地址沅江市桔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业夫,该所主任,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建波、***与被告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杨梅山村村民委员会、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办事处、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沅江市自然资源局、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建波、***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建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建波、***承担。
审 判 长  何明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人民陪审员  倪伟庭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法官 助理  唐 婕
代理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