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沅民一初字第1288号
原告: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秦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婧婧
人民陪审员  何 兵
人民陪审员  林 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夏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