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81民初2119号
原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新华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代为提起诉讼、上诉、撤诉、申请财产保全、回避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署和解协议,代为送达、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代为缴纳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接受退回案件受理费、接收和解款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和代领执行款项、代为申请终结执行等。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桔园路***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沅江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沅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建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