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966号
原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485K。
法定代表人:李雪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1幢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93541811。
法定代表人:李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1819.5元,由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