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855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莎,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9层。

法定代表人:李雪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超群,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九洲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莎、被告中科九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超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0cm*14.0cm;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 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0 000元,以上共计160 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核实侵权链接已删除,原告当庭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近期,原告获知,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郑州金保数字证书服务】中发布了标题为“恶搞|‘**躺’成网红刷屏朋友圈 几种正确的姿势你知道吗?”的配图文章。被告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多张原告的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末尾处植入“亲,了解更多精彩电商资讯,请关注 EC麦田微网站,每天有更多新鲜内容和意不到的惊喜,等您点击查看。微信公众号:EC麦田网/ec-maitian”广告词及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网络热点“**躺”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被告平台和业务的目的。被告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科九洲公司辩称,一、 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2016年7月14日,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ec麦田网”账号发布标题为“恶搞|‘**躺’成网红刷屏朋友圈 几种正确的姿势你知道吗?”的配图文章时, 网上已充斥着各种恶搞“**躺”的图片,也存在各种配有“**躺”的配图文章,而原告对此并未有任何公开的声明,该行为让被告误以为原告默
许公众使用“**躺”的图片,因此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不仅如此,被告在收到原告受托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侧面印证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及时纠正了错误。二、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的规定,被告赔礼道歉采取的方式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而本案中,被告的“ec 麦田网”帐号对社会的影响十分有限,根本无法与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相提并论, 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 000元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减少。被告发布侵权文章时,目的仅是为推广“ec麦田网”帐号,而该账号并不具有商业属性,被告没有获取任何直接经济利益,且侵权文章在删除时的阅读量仅为179人次,转载数为0人次,点赞数为3人次,侵权影响范围十分有限,对原告也没有造成任何直接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被告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减少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综上,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及时删除了侵权文章,而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依法
应当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且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150 000元过高,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减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知名演员。

中科九洲公司系微信公众号“郑州金保数字证书服务”(微信号:×××)的账号主体。2020年3月13日,**代理人申请证据保全,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区块链系统签发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涉案公众号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标题为“恶搞|‘**躺’成网红刷屏朋友圈 几种正确的姿势你知道吗?”的文章,使用了**8张肖像作为配图,另有1个视频显现**肖像,其中一张配图上标注“麦田的微信,大家都关注了吧!扫描下方二维码,还用我教你们,我先睡会……”的文字,文章尾部配有广告宣传语、涉案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中科九洲公司提交其后台数据截图,显示涉案文章已删除,文章阅读量为179,分享量为0,点赞量为3。

为证明中科九洲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确系**本人照片、**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提交百度百科打印件一组。就其主张的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肖像的同一性。中科九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多张肖像,借“**躺”的网络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并配有广告宣传语、涉案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具有利用明星肖像和相关信息扩大涉案公众号影响力的目的,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核实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撤回要求中科九洲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处理。**要求中科九洲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中科九洲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其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经济损失,**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中科九洲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的知名度、中科九洲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涉案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郑州金保数字证书服务”(微信号:×××)中连续二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
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50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