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445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3号楼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T32L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连泳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