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51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颜厝镇路边村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221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国群,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天降商务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T32L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苏国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国群、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