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3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道**北路富达小区四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T32L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计67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