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3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道**北路富达小区四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T32L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计67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