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8548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居民,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天隆商务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T32L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被告2019年12月9日招聘原告,负责搭钢架。2020年3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时坠落受伤后送**市第二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额骨、额窦、颧骨及鼻骨多发骨折、肋骨2、3、4、5骨折,被告至今只支付部分医疗费,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要求提供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书,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龙新劳人仲案(2020)19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为此特向提起诉讼。 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支持。***并不是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所雇请,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没有雇佣关系。经了解***系**所雇请提供劳务,工资也由**支付。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从未聘请原告从事劳务活动,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之前原告也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转而申请劳动仲裁,但在其诉讼中庭审查明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不是公司发放而是其雇主**给的。因此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围绕各自的诉辩主张,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有***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第二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被告提供的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本院向**制作的询问笔录等,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9年12月9日起经**雇请进入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新罗区******新村工作,工作岗位为搭钢架。***并未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工资由**发放。 另查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部分钢管搭架工作分包给陈从高,**从陈从高处承包了部分钢管搭架工作。2020年3月31日,***在******新村工作时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额骨、额窦、颧骨及鼻骨多发骨折,肋骨2、3、4、5骨折。***就本案向**市新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认为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从未就***所从事的工作及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共同合意,双方没有劳动法上的人身、财产、组织隶属关系,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裁定不予支持***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结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根据此条规定,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处工作,且满足上述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关系方可成立。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判断依据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用工招录表、考勤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且龙新劳人仲案[2020]193号仲裁裁决书也确认***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请求确认***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与福建闽航鑫建设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莉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 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