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163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花博园村2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9THN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乡长安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4MA633LMY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65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828.7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