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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938号
原告: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28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21MA6T3N1A15。
法定代表人:陈倍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多杰,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安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3LMY21。
法定代表人:刘加佳,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亚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3.45元,减半收取计2,301.15元,由原告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南嘎旺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