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2958号
原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A2幢1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22185U。
法定代表人:胡彩珍,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祥,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黄舣街村。
法定代表人:郭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系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泰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