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黄舣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DEN3A。
法定代表人:郭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炯,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本强,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上诉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本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艺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