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执5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古蔺县晨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枣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84165710M。
法定代表人:喻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黄舣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DEN3A。
法定代表人:郭云。
古蔺县晨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5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本金4321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92.00元,本案执行费689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
四、将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林
审判员 于扬
审判员 陈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