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2456号

原告:***,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0124。

法定代表人:呙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高,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黄舣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DEN3A。

法定代表人:郭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开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熊丽梅

书 记 员 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