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妹与福建泽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3618号
原告:黄冬火妹,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被告:福建泽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城西社区江滨西路11号(2号地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RY4A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冬火妹与被告福建泽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冬火妹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冬火妹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冬火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冬火妹负担。
审判员曾宏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