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221民初3435号
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党某,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武川县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公司。
负责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