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6842220849。
法定代表人:吴某,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88229993K。
法定代表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168527元、负担执行费14085元,合计11826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21年7月9日、7月12日、8月25日、10月8日、12月1日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案件或法院冻结。通过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惠农区中央大道以东、二道沟以南、钢电路以西(宁(2019)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2021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产有查封、抵押,该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通过石嘴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揽胜星脉牌汽车,反馈该车辆于2019年4月10日转移过户。通过银川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日期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号奥迪牌汽车,查封日期2021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查封期限二年。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其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168527元,执行费14085元,合计1182612元。。
本院认为,经调查对已发现的财产均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冯光新
审判员 韩子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