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6842220849。
法定代表人:吴某,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D7FX07。
法定代表人:柯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93928元、负担执行费1309元,合计952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52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光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