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清怡精密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兰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11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16.07元。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