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标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福环路和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3380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闽南商业城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86848C。
法定代表人:李永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标城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以与福建标城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