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05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娇,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二楼206、207、2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731838-6。
法定代表人:张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瑜,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娇,被告交建高速养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交建高速养护公司赔偿医疗费159559.0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8900元、伤残赔偿金73205元、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1760元、交通费6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302524.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交建高速养护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17时许,***驾驶电动车从闽侯县青口镇往福州方向下班回家途中,行经马尾魁岐隧道时,由于隧道内光线暗,加上对面驶来的车辆闪光刺眼,未能及时发现遗留在路边的一段木头,撞上木头后车子失控,***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巡逻中的民警发现并通知120救护车,救护车把***送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治疗。住院一天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建议转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故转院至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住院27天。出院医嘱2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同年11月,***行颅骨修补术入院治疗,住院18天。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交建高速养护公司负责马尾魁岐隧道的养护、维修,未能及时清理隧道路面上遗留的木头导致***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建高速养护公司辩称,一、***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驾驶电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直接导致了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同时,交管部门亦在本案涉案高速公路的沿线各入口醒目处,均设置了相应的禁止非机动车、行人等进入高速公路的警示标牌。本案中,***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交管部门设置的警示标牌,强行驾驶电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机场二期的魁岐隧道,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区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直接导致了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二、***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交建高速养护公司所负责养护路段的路面是否存在遗留物,亦无法证明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间存在因果关系。***诉称“在行经××路段隧道时,由于隧道内光线暗,加上对面驶来车辆的闪光灯刺眼,***未能及时发现遗留在路边的一段木头,撞上木头后,车子因此失控致使***倒地,造成***受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木头”是否真实存在,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木头”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巡逻车民警到现场也只是“发现一部电动车和一个受伤男子坐在路边”,并未发现***所谓的“木头”,而“***报称:其驾驶无牌电动车行经马尾魁岐隧道,撞到路边的木头,车子失控倒地,造成其受伤”,亦只是***的一面之词。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事发路段路面存有遗留物,更没有证据证明其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在起诉状中还自认“由于隧道内光线暗,加上对面驶来车辆的闪光灯刺眼”,但事实上,涉案路段是单向车道,根本不可能出现对面驶来的车辆,如果存在,说明***是逆向行驶,存在更大的过错。三、交建高速养护公司作为涉案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已充分尽到勤勉而谨慎的巡查及清扫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无论***所述的“木头”是否客观存在,交建高速养护公司作为涉案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也已按照相关的行业技术规范,切实履行了巡查与清扫的养护义务,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沥青路面的日常养护要求规定,路面清扫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上有杂物,应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3)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宜不少于1次/d……”以及《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日常清扫的作业频率应根据路面污染程度而定,一般为每日一次全程清扫,清扫时间应尽量避免流量高峰时段;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日常养护,应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巡查……日常巡查的巡查频率为每天一次双向全程。”2015年8月27日即本案事发当日,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1次双向全程的日常路况巡查,4次路面人工保洁和2次路面清扫车保洁,已将发现遗留物的路面清扫干净,并未发现***所称的“木头”,上述情况与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公路稽查记录簿》记载的内容相符,而且,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因此,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已经切实履行了公路的巡查与清扫的养护义务,不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四、在交建高速养护公司认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对***提出的赔偿项目发表几点看法:1.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医疗费中的759.09元仅有门诊收费票据为证,***未提供相关病历等予以印证,无法证实该费用与本案事故具有关联性。后续治疗费因***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应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3.营养费。***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应认定。4.护理费。***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应认定。5.残疾赔偿金。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即使该意见书被法院采纳,因***是农村居民,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793元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6.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7.误工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有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即农、林、牧、渔业35107元/年为标准计算误工费。8.鉴定费。对鉴定意见书存在质疑,故该费用不予认定。9.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但***对其所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不应认定。10.财产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认定。综上所述,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且已经充分尽到勤勉而谨慎的养护义务,***诉请交建高速养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提交的证据
1.事故证明。事故证明系交警部门出具,能够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予以采信;
2.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门诊病历、福州市第二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住院费用汇总、住院病人每日清单(汇总)。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受伤后的治疗情况以及医疗费支出情况,予以采信;
3.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依法作出,交建高速养护公司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误,予以采信;
4.户口本、暂住证、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流水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且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予以采信;
6、照片。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组照片客观反映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予以采信。
二、交建高速养护公司提交的证据
1.交警部门在涉案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的禁止指示牌照片。该照片能够证实三环路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的事实,予以采信;
2.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闽高养[2008]58号《关于下发<福建省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年度计划经费指标>的通知》、《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路面机械保洁记录表》、《路面保洁情况记录表》、《路况巡查情况记录表》、《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日常养护说明》。《路面机械保洁记录表》、《路面保洁情况记录表》、《路况巡查情况记录表》中详细记载了路面保洁与巡查的过程,并有相应工作人员的签名,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已按照规范要求对事发路段的路面进行了清扫。***对上述证据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交建高速养护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3.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公路稽查记录簿》,***无相反证据推翻,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17时许,***驾驶电动车行经福州机场二期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马尾魁岐隧道时,电动车失控,***倒地受伤。***受伤后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帮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把***送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于次日转院至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9月25日出院,共共住院27天。出院医嘱:2个月后行颅骨修补术。2015年11月10日,***遵照医嘱至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行颅骨修补术,2015年11月28日出院,共住院18天。2016年3月7日,福建晟蓝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当日,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两次路面机械保洁、两次路面人工保洁和一次双向全程路况巡查,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亦对事故路段进行了稽查,均未发现路面有***所言的木头。
另查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JTGH10-2009)第4.2.4条中规定:“……路面的清扫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上有杂物,应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2)路面的日常清扫,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机械或人工的方法进行。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以机械清扫为主,其他等级可以机械和人工相结合进行清扫。(3)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宜不少于1次/d……”《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第5.2.2条中规定:“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日常养护,应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路面及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可能影响交通的路障……(1)巡视检查的分为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特殊巡查和专项巡查,各类巡查的内容、频率、方法、装备按附录D执行……(3)巡查作业中应由专人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附录D中规定日常巡查的频率为每天一次双向全程。第5.2.3条中规定:“日常清扫的频率应根据路面污染程度而定,一般为每日一次全程清扫,清扫时间应尽量避开流量高峰时段……”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事发的马尾魁岐隧道系福州机场二期高速公路、绕城高速公路的一部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驾驶电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是发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建高速养护公司负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的责任,但“及时”不等于“随时”,随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在客观上亦不可能做到,及时清理障碍物的责任应限于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进行巡查和清扫。本案中,交建高速养护公司当日已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两次路面机械保洁、两次路面人工保洁和一次双向全程路况巡查,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定》和《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充分尽到了对事发路段的清理和养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遗留在路边的一段木头”的真实存在,故***要求交建高速养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建旺
人民陪审员  连 镛
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海婷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