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福建鑫帆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众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39号之一
原告:福建鑫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安平小区10#楼3层0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6338532XB。
法定代表人:陈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英,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路龙津苑4#1店-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48190P。
法定代表人:赖国武。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刚。
被告: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二楼206、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73183867。
法定代表人:张利铨。
原告福建鑫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众福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交建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2月21日,原告福建鑫帆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鑫帆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鑫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2.50元,减半收取计4351.25元,由原告福建鑫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敏东
人民陪审员  谢可安
人民陪审员  李洪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雅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